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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日转自昆山检察在线QQ截图20180901175608.png (395.81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3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618.png (439.09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629.png (465.15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640.png (495.25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651.png (511.71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700.png (467.32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708.png (501.17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741.png (471.86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753.png (458.54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802.png (493.96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QQ截图20180901175809.png (114.36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9-1 17:54 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