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下发了《莱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禁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禁火令》明确,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实弹演练、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使用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禁火令》指出,依照《刑法》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禁火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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