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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承包地,也不能任性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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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heiheia 发表于 2017-9-27 14: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eiheiheia
2017-9-27 14:37:00 49 3 看全部
??【案例】2017年初,市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莱城区某村村民张某违法占地建住宅。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占用本村耕地200平方米建住宅,已基本建成。执法人员对在场的张某说: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就占地建设住宅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张某:我在自己家的承包地内搞建设,怎么还违法?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据此,你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市国土局立即决定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在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后,向张某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某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提示】市国土资源局李晓玲提示,村民占用本村土地建设住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面积不得超过一定标准。【法条】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追光者 发表于 2017-9-27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光者
2017-9-27 14:43:00 看全部
承包不代表占有啊
这事对吗 发表于 2017-9-27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对吗
2017-9-27 15:57:00 看全部
啥不是国家的?啥都是国家的!
ertretertr 发表于 2017-9-27 1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rtretertr
2017-9-27 16:13:00 看全部
农民一无所有在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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