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左侧

莱芜一村民35万买两套小产权房被别人占,法院判购买合同无效

[复制链接]
木梓 发表于 2019-3-22 08: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木梓
2019-3-22 08:05:00 54 1 看全部
日前,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某村村委会与外村居民王超(化名)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王超购房款35万元。法官提醒,外村居民购房,将不受法律保护。

080509k2haoammpa27o4ou.jpg

080509k2haoammpa27o4ou.jpg

      王超是济南莱芜区某村村民,2017年2月,他与另一村村委会、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村委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将把村委会的债权转让给王超,村委会同意王超以该债权折抵购房款35万元,购买该村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楼房2套。2月16日,村委会与王超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此后半年,因2套楼房被该村村民占用,王超一直无法入住。无奈之下,王超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楼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35万元。
      庭审中,王超以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楼房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请求该村村委会返还购房款。村委会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给王超,王超已实际占有该楼房,且王超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无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080510wwnjq53qlwevwrrq.jpg

080510wwnjq53qlwevwrrq.jpg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将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楼房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村村民,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楼房买卖合同无效。从王超与村委会、某建设公司达成的三方协议来看,应当认定村委会已经认可王超支付了购房款,因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一致协议,视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将债权转为购房款,应认定王超支付了购房款。最终,钢城区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王超购房款35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外村居民购房,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将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他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lw第一线 发表于 2019-3-22 0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lw第一线
2019-3-22 08:12:00 看全部
有意思
  • 您可能感兴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查看:54 | 回复: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