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了环境非法信息,莱芜市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因锅炉外排烟气中超过综合排放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5万元。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济环罚字[2019]第J001号被处罚人:莱芜市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28728096
法定代表人:王会华
地 址:莱芜市新甫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显示,你单位1号130吨锅炉外排烟气中中二氧化硫浓度,在2019年2月9日时达113mg/m3、2月10日达123mg/ m3、2月11日达115mg/ m3、2月13日达104mg/ m3均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100 mg/ m3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监控超标情况统计表、在线小时数据明细表、在线照片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01号)、2019年2月28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1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罚款拾伍万元(15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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