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了多起“出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支持了案件当事人的土地补偿款诉求,有效维护了农村“出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在钢城区某村,记者见到了小王,她是“出嫁女”征地补偿纠纷的当事人之一。
据她介绍,2010年,她与外村男子小李结婚。婚后,小王的户口仍留在本村,到了2011年,他们的孩子出生在该村,户口也登记在该村。
后来,因为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按照该标准,我的儿子理应得到几万元的补偿款,但村委会却以我是‘外嫁女’,我孩子是‘外嫁女’的子女为由,一分钱也不给我们发。”为此,小王多次向村委会讨说法,但遗憾的是,她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为啥平时的村民待遇都有,到补偿的时候就没有了呢?”小王有点想不通,她说,“举个例子,这些年,我的孩子一直在村委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没觉得孩子不是这村的人了。”
小王对记者一再表示,自己和孩子都是本村村民,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与其子将村委会诉之法院,要求村委会补发征地补偿款。
审理法院认为,小王的孩子在该村出生,户口登记在该村,亦享受了村民待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遂判令村委会按村民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及到成员的政治、经济权利,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等形式予以剥夺。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上涉及的成员资格界定问题,要根据出生、居住、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待遇等情况综合认定,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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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1 14:22 上传
全市两级法院收案情况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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