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收费标准》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收费可以围绕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浮动。
为正确执行《标准》,维护行业秩序,近日,我市3家法医类鉴定机构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莱芜弘正司法鉴定所、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支付承受能力出发,综合考虑同地域鉴定机构收费平衡、鉴定实际成本和事项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核算具体费用标准,向市司法局申请按照《标准》规定的浮动上限,执行上浮30%。
经研究,市司法局同意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上浮30%上限执行,并督促3家法医类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要求,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多收费、乱收费和低价不正当竞争问题,共同维护我市司法鉴定市场的良好秩序。统一上浮30%后,市民常用的伤残程度评定为13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为一项)评定为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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