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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莱芜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交住房公积金了!具体办法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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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特西 发表于 2018-7-26 14: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范特西
2018-7-26 14:10:00 55 0 看全部
近日,莱芜市结合本市实际后,制定并发布《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支持莱芜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莱芜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各管理部要与承办银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各自委托一家归集受托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对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收代扣。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从事劳动职业说明;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职工从原单位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条件的,可选择自主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份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省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管理部将在下一缴存年度开始时,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出现因停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经各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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