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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又有三个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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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 发表于 2019-7-10 1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笑笑
2019-7-10 10:23:00 65 1 看全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15号被处罚人: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D65A200法定代表人:李鹏地 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南北路以西5号车间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5号)、2019年5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0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23号
被处罚人:莱芜市兆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2976102W法定代表人:吴新生地 址:莱芜高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内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9]第J023号)、2019年6月24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我局责令你单位30日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4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济环罚字[2019]第J027号
被处罚人:山东华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2889846B法定代表人:王吉庆地 址: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98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9]第J027号)、2019年6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4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剪烛夜谈 发表于 2019-7-10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剪烛夜谈
2019-7-10 10:39:00 看全部
该罚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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