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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一企业因排污水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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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梓 发表于 2019-7-23 08: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木梓
2019-7-23 08:15:00 51 0 看全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G017号
被处罚人: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8453N法定代表人:孙兴菊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讲书院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经查实,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线监控设备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45平米天然气窑炉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5平米天然气窑炉日均值超标截图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G017号)、2019年7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1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济环罚字[2019]第G023号
被处罚人:济南升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08455L法定代表人:朱健全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001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增精密器械、精密磨具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9〕第G023号)、2019年7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济环罚字[2019]第J017号
被处罚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68715169法定代表人:李树青地 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对仙门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济南市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全盐量为5030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倍)标准限值的1.52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为证。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7号)、2019年6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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