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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罚款6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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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润黄昏 发表于 2019-7-24 0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雨润黄昏
2019-7-24 09:24:00 51 0 看全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18号
被处罚人:山东莱钢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3990555C
法定代表人:吴修江
地 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大街10号1幢1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济南市监测中心站检测人员对你单位运营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老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经检测,该外排废水中全盐量及总氰化物分别为2690mg/L和1.19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表2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345倍和4.9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济环监(水)字2019年第015号]、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8号)、2019年6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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