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33号
被处罚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5913767037
法定代表人:罗登武
地 址: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4月19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编号BX2019042304的检测报告及编号BX2019042901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5#6#高炉冲渣排放口水污染物中COD、氨氮、氰化物分别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排放标准》(GB16171/2012)的标准限值的0.49倍、3.56倍、30.45倍;你单位1#2#4#高炉冲渣排放口水污染物中COD、氨氮、挥发酚分别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排放标准》(GB16171/2012)的标准限值的1.56倍、1.5倍、3.5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33号)、2019年7月18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陆拾万元(60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34号
被处罚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5913767037
法定代表人:罗登武
地 址: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焦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编号BX2019042901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排放标准》(GB16171/2012)的标准限值的75.6倍、191.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34号)、2019年7月18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捌拾万元(80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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