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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强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利用担任山东省新华书店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职务晋升、业务开展、专项资金申请、业务承揽、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2.07655万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书店总经理、德州新华集团董事长、山东省新华书店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德州市新华书店、德州新华集团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计201.550715万元;2008年7月,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2.1135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