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受贿一案。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菏泽市政府副市长、菏泽市委副书记、菏泽市政府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士合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刘士合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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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3—1973.09, 山东省沾化县泊头公社店子村民办教师;1973.09—1975.08,山东省北镇师专(现滨州师专)英语系英语专业学生;1975.08—1978.11,山东省沾化县第五中学教师;1978.11—1986.11,山东省沾化县第一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主任;1986.11—1989.03,山东省沾化县文教局副局长;1989.03—1992.02,山东省沾化县齐瞿阝乡乡长、党委书记;1992.02—1995.03,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1995.03—1997.05,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副县长;1997.05—1997.12,山东省沾化县委副书记,副县长;1997.12—2000.01,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山东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0.01—2000.04,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2000.04—2000.05,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长;2000.05—2003.02,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02—2003.04,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2003.04—2005.12,山东省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其间:2004.03—2006.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5.12—2007.01,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2007.01—2007.03,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2007.03—2008.03,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2008.03—2008.07,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08.07—2011.12,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11.12—2013.07,山东省莱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2013.07—2014.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14.01—2015.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5.01—2015.03,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5.03—2017.02,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7.02—2018.0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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