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近期查办的一批食品案件!
济南市莱芜区宏晋和饭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案 鉴于该单位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金福龙虾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顺成光明超市经营腐霉利、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鉴于该单位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韭菜销售凭证》、《合格证》,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涉案韭菜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涉案韭菜的数量、购进日期、价格及供货商的名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正心超市商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海绵蛋糕)案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济南市莱芜叁公里商贸有限公司任花园店经营腐霉利、多菌灵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经营腐霉利、多菌灵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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