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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这个莱芜小伙已是偷盗老手!释放后仅两个月又干起老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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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div. 发表于 2021-5-8 14: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didiv.
2021-5-8 14:31:00 34 1 看全部
这名男子从15年开始,就与警察结下不解之缘,似乎也很喜欢监狱的生活?出来没多久就开始作案,仅2个月就又走进看守所,年纪轻轻干什么不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下等待他的又将是第四次牢狱之行。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4********,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号,现居无定所。2015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8月14日因盗窃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济南、泰安**区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7732元。1、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泰安市山东**大学本部西礼堂内盗窃**一体机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60元。2、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泰安市**区教师教育培训基地C区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相机一台及相机配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138元。3、2020年8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济南**大学**座**楼****教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平板电脑一台,盗窃被害人康某某**平板电脑一台及苹果电容笔一支,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93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东北杨子 发表于 2021-5-8 1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北杨子
2021-5-8 14:33:00 看全部
就是改不了,牢饭好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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