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在审判实践中总会受理到一些赡养费纠纷案件,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杨大爷因患病瘫痪在床,缺乏劳动能力且需要护理,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杨某给付赡养费并负担护理费。法庭受理案件后,联系杨某,杨某到庭后讲出事情的原委,杨某的父母早年就已离婚,自己虽然是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并未尽到责任,自己实际上都是母亲抚养长大的,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并不好。自己并不是不赡养老人,前段时间因杨大爷生病住院,出院后杨某考虑到父亲独居,无法自己照顾自己,将杨大爷送至养老院,生活能有保障,杨大爷住了几天后并不习惯,自己搬回了村里的出租房。现在杨大爷的生活又成了问题,法庭工作人员经多方调解、劝导,杨某表示可以按照杨大爷的要求支付赡养费和护工费用。因杨大爷之前均是委托律师电话沟通,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考虑到杨大爷身体不便,法庭工作人员前往杨大爷的家,当面向杨大爷讲明了调解协议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杨大爷表示听懂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签收了调解书。法庭还叮嘱杨某,一定按时给杨大爷支付赡养费,并且老人需要的不只是经济赡养,还有精神抚慰,应经常去看看老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于情于理都不能割舍这份亲情,每个人都应好好孝敬父母,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时感到后悔。【本贴图文来源于莱芜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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