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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市民患大病时的医疗负担,2018年我市建立起了市民大病补偿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市民大病补偿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药补助等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患大病市民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措施。 u=4107760193,2964418873&fm=26&gp=0.jpg (41.55 KB, 下载次数: 0)下载附件2018-8-25 10:05 上传据了解,2018年市民大病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市民大病补偿的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缴费且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民。 保障对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大病(含经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慢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药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市民大病补偿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补偿起付标准为3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补偿起付标准为5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市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 市内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市内就医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药补助、市民大病补偿三项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在结算单中大病补偿费用单列,大病补偿资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联网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异地联网医院就医的,可向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费用,申请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个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一站式”结算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偿待遇,大病保险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推行大病补偿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参保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完善了大病补偿结算网络平台,简化报销手续、优化经办流程,确保了大病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一站式”结算,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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