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从有关会议了解到,从2018年1月开始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具体如下:城市低保标准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提高到510元,平均补差水平由每人每月302提高到311元。农村低保标准拟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64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平均补差水平由每人每年2280元提高到2532元。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拟将农村特困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7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种情况,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1200元、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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