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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一定的比例向用户退还供热费用;供热温度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那么,什么才算是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情况呢?《规定》明确,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认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测试点应避开通风口并距离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米,测试点距地面高度1米,应测试房间提前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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