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公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社指〔2017〕57号)精神,自2017年起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中不再发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文件要求,我市自2017年9月1日起,停止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对于2017年8月底前分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联系方式附后,符合条件但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主动放弃,此后不再支付。
附:各区(功能区)业务咨询电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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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08:3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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