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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捕杀”到“保护” !莱芜市民两年半救助181只猛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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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灵6 发表于 2017-12-1 08: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妖妖灵6
2017-12-1 08:49:00 60 3 看全部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年十一月为全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经过多年宣传,现在市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人们对野生动物的态度也开始从“捕杀”变为“保护” 。在我市张家洼街道办青杨行水库附近,有一家“莱芜翱翔猛禽救助中心”,2015年5月份,胡海磊和10多名志愿者一起,建成了非盈利性的野生猛禽救助机构,并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据统计,从成立起截止到今年9月底,该中心共救助了181只猛禽,成功放归野外117只,死亡51只,中心在疗13只,救助成功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从资深信鸽玩家到“猛禽卫士”胡海磊是70后,祖籍泰安,目前在我市的法院工作。年轻时,胡海磊是个资深信鸽玩家。他曾放信鸽长途飞行,从信阳到莱芜,五百四十公里路,一只也没少。那时他最恨的就是猛禽,心爱的鸽子常常被撕的鲜血淋漓,殒命于鹰隼之手。事情的转折来的非常突然。某天,胡海磊的表哥偶然捡回一只翅膀受伤的红脚隼,胡海磊用治鸽子的土霉素给它治好并放飞大自然。此后,只要在野外遇到受伤的猛禽,胡海磊就会带回家精心照料。猛禽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促使他在2015年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在莱芜北郊租赁土地,成立猛禽救助中心。“动物保护意识”是可以提高的胡海磊总说:“人活着,总要做些有意义的事。”他希望能够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救助、保护、宣传改善国内一些地方的鸟类生存情况。“有的时候,未必是群众故意伤害猛禽,只是法制意识相对薄弱,你告诉他们这是违法的,他们就不会去做了。”胡海磊说。他定期在救助中心的宣教室举办讲座,在市区散发救助手册,宣传鸟类保护知识。他在宣讲时为老百姓算了一笔经济账:“一只大雕鸮一天可以吃十五只田鼠,那么一年可以为农民保护多少粮食?”当记者问他有没有效果时,他回答道:“几年前村镇集市上还有人有人贩卖**,这几年已经看不见了。村民见到受伤猛禽不是捕杀,而能主动联系林业局或是森林公安了。”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在路上据了解,我市境内经常发现的野生动物,其中哺乳类有獾、果子狸等;猛禽类有雕鸮、苍鹰、红隼、雀鹰等;涉禽类有白鹭、夜鹭、紫背苇鳽、丘鹬等;还有环颈雉鸡、野兔、北红尾鸲、花喜雀、大山雀等。11月30日,从我市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宣传,今年我市在11月份开展了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经过多年治理与宣传,现在市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野生动物保护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当前,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依然突出,下一步将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全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建立安全、文明的餐饮经营市场。市森林公安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当事人,我们将严格按照《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杀、收购、倒卖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相关链接:非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相关法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屏蔽字符 发表于 2017-12-1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屏蔽字符
2017-12-1 09:01:00 看全部
给这位莱芜市民点赞~~
精彩到底2015 发表于 2017-12-1 1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到底2015
2017-12-1 11:15:00 看全部
好人一生平安!
谭业斌律师 发表于 2017-12-1 15: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谭业斌律师
2017-12-1 15:53:00 看全部
生态文明就要保护动物并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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