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具备识别信息的车辆目录:
交警支队一大队涉案车辆公告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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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二大队涉案车辆公告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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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涉案车辆公告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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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雪野大队涉案车辆公告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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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涉案车辆公告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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