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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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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0101 发表于 2017-9-26 08: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nn0101
2017-9-26 08:13:00 179 8 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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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二、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停放尸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以违法停放尸体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参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参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其在具体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20条之规定,以共同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国家机关周围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第4项之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6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访人进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者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以**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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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6 08:13 上传

红豆棘 发表于 2017-9-26 0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豆棘
2017-9-26 08:35:00 看全部
以后不能随便上访了     
东方之光 发表于 2017-9-26 1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之光
2017-9-26 12:04:00 看全部
这些办法治标不治本,关键还是解决问题,消除矛盾。
尼古拉斯·赵四 发表于 2017-9-26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尼古拉斯·赵四
2017-9-26 12:23:00 看全部
应该杜绝白横幅了
不断提升 发表于 2017-9-26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提升
2017-9-26 12:24:00 看全部
这些办法治标不治本,关键还是解决问题,消除矛盾。
ertretertr 发表于 2017-9-26 1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rtretertr
2017-9-26 12:54:00 看全部
听人说,三分之一的上访都是法律纠纷,政府根本不应该管,也管不着。
说的就是你1 发表于 2017-9-26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就是你1
2017-9-26 16:11:00 看全部
民生无小事,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
lw第一线 发表于 2017-9-26 16: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lw第一线
2017-9-26 16:12:00 看全部
呵呵呵,上访无门,冤屈无解,矛盾沉积,迟早爆发,难办难治
用qq的都绿了 发表于 2017-9-26 16: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qq的都绿了
2017-9-26 16:17:00 看全部
顶风违纪!中央国家机关多名厅官被查处
http://sh.qihoo.com/pc/detail?ur ... sign=360%5F205bc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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