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裱糊红纸或者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宣传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未及时进行修整清理的;
(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
(三)封闭临街建(构)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构)筑物设计外沿的;
(四)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五)在城市公共设施上裱糊红纸的;
希望市城管局能依法管一管。文明办能宣传一宣传。综合执法机构能罚一罚。纪委能关注一下,各尽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