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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就《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机动车上路行驶,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或逾期未通过复检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拆除、闲置、更改等使污染控制装置失效的;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处5000元的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城市发展规模,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化石燃料机动车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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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及时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通行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型纳入政府公务用车优先采购名录,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用车应当优先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老旧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减少化石能源消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