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于某经营一家香肠加工企业,2017年6月12日,于某在从一名在农用三轮车上卖猪肉的男子手中,购进60公斤猪肉,并用这些猪肉做成165包香肠,其中150包卖给邻居和亲戚。 2017年8月9日,莱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某生产、销售的该批剩余15包香肠,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这批香肠中氯霉素的含量为10.8ug/kg。根据规定,氯霉素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不能添加在食物中。经询问,于某承认检测出的氯霉素来自做香肠原料的那60公斤猪肉,他在购买猪肉时,没有查验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抽验不合格后,从于某邻居和亲戚手中收回了127包,并由行政机关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经营的企业违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猪肉进行加工,制成香肠后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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