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我来给你解释一下第二个案例,本人曾见到过因担保问题被起诉,但是银行方败诉的案例。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给他担保的时间:你可以百度一下担保法,其中第三节有这么两条: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看不明白没关系,我会给你解释的,再一个相关法律法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好了,看晕了吧!这才是里面的一小部分,要想解决你的问题,你最好自己先看懂一下内容。我本人也不是很懂这里面的道道,通过我自己的理解给你分析一下你的情况:
1、08年为别人担保贷款,09年时接到过信用社的催收电话,说明你担保的该笔贷款已经到期了,但是客户没有还款。时间从09年你接到电话到13年3月信用社再次找你,这中间多长时间?有四年左右的时间了,结合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担保期间”以及《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解释,可以给你计算一下时间问题:农信社在09年给你打过电话找过你,从农信社给你打电话时开始再加2年就是担保的诉讼时间,但是你文中也说了,农信社在09年给你打过电话之后一直到13年3月才再次找你,那你只能和农信社说对不起了,超出法定担保期间了,你已经没有义务去还那笔钱了。此上皆为最理想状态,以下说说个中细节。
2催收文件问题:你说了是伪造了,这里在法庭上就可以让他们提供证据,伪造的证据应该很简单,到过你家或单位的照片吧?当然了,伪造的嘛,照片上应该没有你。这一点可以找律师帮帮忙,我不知道怎么说那是伪造的,仅仅是提点小看法。
3保全工资问题:这个很重要的,什么时间保全的?重点是这个时间,我没法做出很详尽的解释,我只能给你举个例子你自己算算。假如你是08年1月1号签的担保合同,贷款会在09年1月1号到期,在信用社没有对你进行催收的情况下,你的担保期间是到11年1月1号截止,如果农信社在10年12月31号对你进行了催收(包括电话催收),那对不起了,你的担保期间因为适用诉讼时间的规定,会自动顺延两年到了12年12月31号,再如果农信社在12年12月30号对你进行了催收,你的担保时间继续顺延两年到了14年12月30号。你应该能够看明白了吧!保全你工资就算是对你进行了催收,如果时间上你恰好在这个期间,那对不起了,你怎么打官司也不会赢,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
其他的你说的转移资产啊什么的我就不懂了,也没有具体跟踪过这样的案例,以上仅是我自己的一点见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最后再说一下担保人成功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例,人家那是因农信社工作疏忽,一不小心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该进行催收的时候没有进行催收,所以人家赢了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