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因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等易发生各种纠纷,由于处理方式不当常引发新的纠纷,甚至暴力伤害案件,直接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乡村的和谐。 完善人民调解,积极稳妥的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从法理情的结合上实现握手言和,促进乡村的和谐,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以凝心聚力,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就要依靠人民调解来加以从法理情的结合上妥善的解决,立足于防患于未然,严防事态的扩大化。
村一级要成立由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认可的乐意为民办事的,出以公心的人民调解小组或者人民调解员,要在本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村的民事调解工作。对于矛盾激烈的纠纷,要逐级反映,组织精兵强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除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透明,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真正推行阳光调解,每一纠纷的公开调解的过程都将是一次最现实的,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
对于涉及到有关党政领导机关需要介入的纠纷,党政领导机关应当派出有责任和担当精神的干部参与现场调解。人在做,天在看。只要人民调解员出以公心,尽职尽责,坚持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坚持在阳光下公开透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曲直,天地可鉴,群众自有公论。法理情会在这里达到最完美的结合,万事和为贵将为各类矛盾的化解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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