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12号
被处罚人: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1695300315
法定代表人:谢继祥
地 址: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长兴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医院总排污口的污水经过监测,磷酸盐检测结果超出《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三级标准)的0.48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济环监(水)字2019年第010号)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2号)、2019年4月22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11号
被处罚人:莱芜圆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MA3D9WWC24
法定代表人:伊廷美
地 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1号)、2019年4月22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0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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