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家门口“送家堂”,在邻居张某乙的孙子将摆在地上的一挂鞭炮连接起来燃放时,无意中将张某甲家的鞭炮也连接在了自家的鞭炮上,之后,张某甲从家里出来发现了这个情况,便用脚将已点燃的鞭炮踩灭,并质问是谁的鞭炮。这时,张某乙的弟弟闻讯从家里走出来,双方发生了口角,在张某乙上前劝架时,被张某甲一拳打在左眼部,导致左眼受伤,经鉴定,张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3日,莱芜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莱芜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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