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去市医院帮亲戚办理出院,办完后下楼开车,发现停在停车场停车位上的车车门被剐蹭,留下2条长约50公分的白色划痕,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围着车转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留的字条之类。在问候完肇事车主八辈祖宗后,找到停车场保安,要求查看监控,寻找肇事车。保安给我一个电话:6279677.说这是承包停车场的山东陆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电话,让跟他沟通。
电话打通以后,一个女声,在说明详细情况后,她说你的车被撞了,你报警啊,让交警查啊,找我没用。
我说:我的停车费是不是你们收的?你们是不是有义务把我的车照看好??
对方在沉默会后,说你到门诊大厅来,我带你去医院保卫处。
在门诊大厅,见到陆通公司的一位女工作人员,领我去了五楼保卫科,见到一位不知姓名的男性领导,一番交流过后,该工作人员与陆通公司言辞基本一致:自己想办法,反正有保险,自认倒霉吧。
到这里,我压抑的火气就上来了,但咱也是个有素质的人:我车停在你们停车场里,停车费我一分钱没少给(即使我的车被撞了,出门时我依然把停车费付了),现在车在你们这里被撞了,撞车的人跑了,你们就一点责任没有吗??
男领导说:我们收费是由物价局规定的吧啦吧啦之类的。总之一直在阐述我们收费合情合理,其他的我们不管!
作为一名媒体从业者,此类事件看到过不少,总觉得世上应该好人多。但是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听到这些冠冕堂皇的话感觉就像吃了一只苍蝇。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管理条例》中规定,医院的第一社会属性就是公益性。既然是公益的,把公益设施内空地圈起来再对外收费,是何道理??
好,放下院内停车场收费这一话题不谈,毕竟全国上下基本所有大医院都这样(莱芜市人民医院起码在莱芜市也算是大医院了,最起码规模是最大的)。
我们再来谈谈合同遵守的问题,来来来,莱芜市人民医院的领导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了解一下:
在“收费停车”的约定中,车主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和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收费单位有收费的权利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双方互尽义务,符合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的特征;收费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并不是对于车辆进行冲洗、保养、维护,而是为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如未经收费单位同意不能停与离,符合保管合同的劳务特征;车主将车驶入车位,视为交付给保管人(收费单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践的特征;车主将车停放在车位,车仍然是车主的车,并没有发生转移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保管合同不转移保管物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既然你是收费停车场,我把车停在这里并付了相关费用,双方就达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既然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就请你们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本人也查了相关的条文,得到结果总结如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停车位置:自认为停车很端正,未停车区域,车身各部位均离停车线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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