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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定“销售欺诈”,为何不三倍赔偿——莱芜第一例汽车欺诈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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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 发表于 2017-3-26 1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毛
2017-3-26 10:54:00 看全部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李某享有撤销权,其与圣轩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你说说 发表于 2017-3-21 1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说
2017-3-21 13:02:00 看全部
既然是欺诈了消费者就应该三倍惩罚性赔偿,消法规定如此明确,为什么不执行?到底是保护欺诈还是惩罚欺诈?自己想吧!
车辆违 发表于 2017-3-2 2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违
2017-3-2 23:25:00 看全部
一审判决:
  驳回消费者诉求
北山北 发表于 2017-3-2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山北
2017-3-2 23:32:00 看全部
以后买车还真得小心点,有些商家太不讲诚信了。
woxinle 发表于 2017-3-3 0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woxinle
2017-3-3 07:06:00 看全部
中国法律的好经就是让那些歪和尚念瞎了。既然二审认定一审不适当,就应该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
20170819 发表于 2017-3-3 07: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0819
2017-3-3 07:38:00 看全部
莱芜大法官为什么不执行消法,惩罚欺诈行为,难道想让更多的消费者再被欺诈?
目之所及 发表于 2017-3-3 0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之所及
2017-3-3 07:46:00 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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