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30号
被处罚人:莱芜市鑫源化纤无纺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6104249B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地 址:莱芜高新区汶阳工业园钱塘江街东首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熔融挤压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环境,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9]第J030号)、2019年7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4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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