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山东省公安厅22日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对居民在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等五种行为进行明文禁止,拒不改正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公安厅22日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内容如下: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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