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公布实施的请示》(莱国土资字〔2017〕9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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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依据。2.当地政府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开始抢种、抢栽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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