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供热直供到户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莱芜市供热直供到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5年5月26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以莱政发﹝2015﹞25号文件印发。《方案》明确了推进供热直供到户工作的基本原则、实施内容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为工作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推进供热直供到户的目的
理顺我市供热管理体制,明确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更好地服务和改善民生。
二、《方案》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明确、服务高效”的原则,取消小区物业等单位对小区供热管理的权限,实施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小区换热站。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直接建设、管理,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限期向供热企业移交,最终全部实现供热企业统一管理,负责供热直供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方案》制定背景、依据及实施范围
背景:2014年9月1日,《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推进供热直供到户工作,制定该方案。
依据:新建住宅小区供热工程由供热企业负责实施,依据是《山东省供热条例》第14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取消物业等中间单位管理换热站,依据是《山东省供热条例》第16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市、区两级分别实施,各区范围内的用热单位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可参照该方案,根据各区实际,制定本区范围内的直供到户实施方案。
四、具体内容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建设。制定《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工程费用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交付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设施建设,由供热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直供到户。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接管。按照“分类组织、统一接管”的原则,具体包括移交接管、改造运营。
1、移交接管。先申请,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代表要将供热设施向各自经营范围内所属的供热企业移交,具体移交接管手续办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物业部门共同监督审核现场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2)改造运营。移交接管后,供热企业直接对热用户实施收费和服务,对住宅小区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全部承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务。
对接管的旧住宅小区,其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以“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使用期限是否超过2个采暖季”为界定,对未超过2个采暖季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供热企业的要求,利用供热设施质保金等资金改造,改造后直接交予供热企业;对超过2个采暖季的,由供热企业出资改造,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莱芜市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改造奖励办法》,根据工程量对供热企业实施奖励。其中,明确对列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工程,其中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部分,由供热企业负责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供热直供到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快推进供热工程建设、供热设施改造和验收,监督供、用热双方做好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移交、接管,确保冬季正常供热。制定出台《莱芜市供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用热行为、明确供热时间,完善预热期制度、供用热合同制度,制定室温不达标退费制度、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困难群体用热保障制度等等,为实行供热直供到户提供政策保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组织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代表等,限期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将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有关事项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单位,对擅自建设住宅小区供热工程或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市规划局负责做好供热管线路由、换热站点的规划选址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莱芜市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改造工程进行审核后,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5、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莱芜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配套工程安装费用标准》。
6、市民政局做好城市社区和农村居住区供热设施移交协调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供热设施移交过程中的保障工作,对违法干扰正常移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移交期间擅自损毁、转让、拆除、变卖供热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
8、各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做好各区范围内的供热直供到户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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