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关注的是这几条: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指居民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管道、换热系统、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配合供热企业,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和拨付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到达现场检测。
经检测,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热费。具体检测和退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但是还是没有将按流量计费纳入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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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供热条例.doc2017-8-1 09:0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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