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帮助原告张某讨回拖了4年之久的血汗钱,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014年11月,原告张某在莱芜区口镇某村旧村改造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到了,但被告某村委会仅仅向张某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剩下的费用则是一拖再拖。
在张某的一直要求下, 2017年12月10日,村委会为张某出具了“欠人工费191836元”的欠条一份。此后,张某多次向村委会催要所欠费用,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2019年1月9日,张某向莱芜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在向张某提供了劳务行为后,张某依法享有获取劳务费的权利,张某要求村委会偿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偿还了张某劳动报酬款19183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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