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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莱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布,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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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y89 发表于 2017-8-18 16: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hyy89
2017-8-18 16:17:00 43 1 看全部
        近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发文(莱政发〔2017〕13号),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办法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49条,详细明确了房屋征收过程各环节各方利益保障措施。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有关补偿部分,摘要如下: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应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就地或异地房屋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办公设施等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
  •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1天每户奖励1500元。(二)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1500元。(三)对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适当给予补助。
  •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不少于10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 guduhuanzhe 发表于 2017-8-18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guduhuanzhe
    2017-8-18 16:39:00 看全部
    拆迁这块是应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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