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07号
被处罚人:莱芜市继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588771454X
法定代表人:姜继学
地 址: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蔺家庄村西沿街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钢渣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07号)、2019年5月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252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09号
被处罚人:莱芜市继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588771454X
法定代表人:姜继学
地 址:莱芜市泰钢工业园蔺家庄村西沿街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9〕第J009号)、2019年5月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54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9]第J014号
被处罚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169533590A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
地 址:莱芜市新甫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9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把处理后中水通过私接管道,擅自排出厂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9]第J014号)、2019年5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8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