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对2011年起施行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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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进行了明确。(见上图)
《条例》要求,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在维护方面,《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整洁。对残缺、污损的设施没有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的,应当恢复原貌。 |